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9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83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源犯如附表所示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中,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2項另有明定。
二、查受刑人黃俊源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罪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與其他部分所示罪刑,分屬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並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民國112年10月20日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故檢察官之聲請為有理由。法官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及手法殆皆相同(除附表編號3外),造成民眾無法用電之極不便利情形及犯罪次數甚多等一切情狀,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義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施惠卿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違反空氣汙染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5罪)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年9月22日111年10月2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10月24日111年11月16日111年11月20日000年00月間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89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判決日期112年2月3日112年2月3日112年2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111年度易字第126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112年3月2日備註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3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4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11年8月1日111年9月22日111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7492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84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38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8號112年度易字第275號112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6日(聲請書誤載為4月7日)112年5月12日112年7月21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易字第18號112年度易字第275號112年度易字第515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7日112年6月27日112年8月23日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977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449號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9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