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69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6900號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陳潣玥陳宜君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臺中市,有繼續執行紀錄表及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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