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7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791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柯柏實

債務人 張瑞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查債務人住所係在雲林縣,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及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汪俊賢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