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8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38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民國109年7月13日前(並於該日前送達本院柳營簡易庭),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臺南市○○區○○段○○○○○號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
  )。
二、提出 李鴻鑫 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請依民
  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完整之繼承系統表,並須
  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
  承人,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
  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
三、查明上開事項後,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
  住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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