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135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蔡宜庭
上列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賴柏志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7,4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張淑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