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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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
原告方 范素美
被告 周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鎮里○鎮00000號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證,
而被告未提出任何合法占有之權源,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
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