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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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

原告方 范素美

被告 周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361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華

民國112年7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

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鎮里○鎮00000號房屋騰

空遷讓返還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可證,

而被告未提出任何合法占有之權源,綜合上開證據調查結果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是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

段規定,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請求被告騰空返還系

爭房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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