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300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高素真律師(義務辯護人)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前經訊問後,認被告所犯販賣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且經通緝始到案,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於民國96年2月4日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惟復經本院於96年4月23日訊問後,認被告羈押原因及其必要性仍然存在,應予繼續羈押,故應自96年5月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正亞
法官廖怡貞法官蕭胤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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