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簡字第4598號
原 告 丁○○
被 告 丙○○
己○○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二,判決第二頁第十一行之「
被告己○○居住處扣得現金115,600元」應更正為「被告己○○
居住處扣得現金215,6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