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搶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搶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熊祥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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