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10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一○三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乙○○右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上訴人不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五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並應添具關於上訴理由之必要證據,復為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項所明定。本件上訴論旨,泛指原判決就上訴人主張之各項理由未詳加審酌,其中新台幣一、三二○、○○○元票款,係由福懋公司 廖俊雄 拿走。原判決完全昧於事理,認定事實違背經驗法則云云,並未具體指出原審認定事實究竟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更未指明其所違背法令之條項或其內容,及提出關於其上訴理由所指事實之必要證據,自不得謂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本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蘇金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