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490號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竹律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遞狀更正之。
㈢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債務人亞洲移動股份有限公司業於
民國100年10月3日經授中字第1003259217號函准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附其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7日
書記官田靜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