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74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青鋒 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6月29日下午4時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原告提出繳納罰鍰新台幣六萬元之
證據,被告提出頂讓之設備購入價格及相關裝潢費用證明,特此
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1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