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7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7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洪能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侃佑周惠美 間因本院112年度中簡字第2799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萬7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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