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763號

原告元將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晏丞

訴訟代理人 周惟蘋

被告 李久銘

訴訟代理人 陳如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公共基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共基金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民國112年11月2日,具狀陳報報價單等資料為證,為免認事用法有誤,認有再開辯論命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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