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32號
原告 陳茂松
被告 陳令斌
訴訟代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歷次書狀過於龐雜,起訴事實有待釐清彙整,為免認事用法有誤,滋生爭議,認有再開辯論命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