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153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1532號

原告 陳茂松

被告 陳令斌

訴訟代理人

( 法扶 律師) 金湘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原告歷次書狀過於龐雜,起訴事實有待釐清彙整,為免認事用法有誤,滋生爭議,認有再開辯論命兩造表示意見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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