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08號原告 林游堯
楊基興 楊振林 楊貴林 楊惠容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慧貞 律師被告 林建榮 訴訟代理人 陳恒寬 律師複代理人 阮宥橙 律師被告 林玉蘭
林素卿 陳育仙 王靜雯 王書銘 王鄒峯 林桂芬 林瑞蓮 唐建興 林健明 林麗花 林麗卿 林敏芬 林威琳 林敏娟 林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5日所製作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附表所載原如附表一所示之內容,應更正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內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載土地地號為「宜蘭縣○○鄉○○段○○○○○○號土地」),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雪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13日
書記官黃敏翠附表一(原判決附表內容):
┌───────────────────────────────────────────────┐│附表:106年度訴字第308號│├────┬────┬────────┬────┬────┬────┬────┬────┬───┤│登記次序│收件年期│登記日期│權利人│權利範圍│設定權利│設定義務│存續期間│地租│││││││範圍│人│││├────┼────┼────────┼────┼────┼────┼────┼────┼───┤│││││││││││0000-000│民國39年│民國39年9月1日│ 林香 │全部│空白│空白│不定期限│空白│││││││││││││││││││││└────┴────┴────────┴────┴────┴────┴────┴────┴───┘附表二(更正後附表內容):
┌───────────────────────────────────────────────┐│附表:宜蘭縣○○鄉○○段○○○○○○號土地106年度訴字第308號│├────┬────┬────────┬────┬────┬────┬────┬────┬───┤│登記次序│收件年期│登記日期│權利人│權利範圍│設定權利│設定義務│存續期間│地租│││││││範圍│人│││├────┼────┼────────┼────┼────┼────┼────┼────┼───┤│││││││││││0000-000│民國39年│民國39年9月1日│林香│全部│空白│空白│不定期限│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