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481號債權人 林耀崇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劉能嘉 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本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124條、第95條定有明文。
故執票人必須提示請求付款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而得請求給付票款。本件債權人主張執有債務人所簽發二紙本票,詎到期後尚有新臺幣103,400元未獲清償,而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經查: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函請債權人釋明是否於到期日後提示本票,債權人於100年3月23日具狀陳報並未於到期日後提示本票。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2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