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上訴人 張淑晶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張振盛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6月2日本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06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上開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及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如未依限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
法官謝永昌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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