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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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上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上字第8號上訴人即被告 徐宗譽 被上訴人即原告 曹軒瑜
林育禧 陳妙慈 柯皓昕 上列當事人間因詐欺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6年度附民字第1108、1109、1112、111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詳見民事上訴聲明暨理由狀(如附件)。
乙、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徐宗譽被訴幫助詐欺被上訴人即原告曹軒瑜、林育禧、陳妙慈、柯皓昕等人案件,業經本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268號刑事判決將原判決(按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685號)撤銷,改諭知無罪確定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審所為被上訴人曹軒瑜、林育禧、陳妙慈全部勝訴、被上訴人柯皓昕一部勝訴之判決部分,即有不當,自應由本院將附帶民事訴訟不利於上訴人部分之原審判決撤銷,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勝訴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沈君玲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