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28號聲請人 曾柏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馨恩 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儲於數位媒體者,案件終結後由各法院資訊室保管;儲於錄音、錄影帶及其他錄音、錄影媒體者,案(事)件終結後由各法院檔案室自行列冊保管。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9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10號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下稱本案)之當事人,為釐清其於原審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1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民國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陳述之內容,以維護其法律上權益,有聽取該次庭期錄音內容之必要,為此聲請交付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前述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交付之法庭錄音光碟,係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7月5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因該錄音內容係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錄音及保存,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向該法院聲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尚有未合,爰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雅玲
法官吳燁山法官馬傲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鄭兆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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