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小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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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小字第1089號
原 告 布丁娛樂王國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信志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弘
被 告 賴俊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條、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第4款規定,智慧財產法院管轄
案件為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
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
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
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法
院管轄之案件。另司法院民國97年4月24日院台廳行一字第
0970009021號函指定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
爭議事件,及當事人以一訴主張單一或數項訴訟標的,其中
主要部分涉及智慧財產權,如係基於同一原因事實而不宜割
裂等民事事件,均為智慧財產權訴訟,而由智慧財產法院管
轄。是依前揭規定之反面解釋,就上述智慧財產權訴訟,普
通法院即屬無管轄權。再者,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9條
固規定,智慧財產民事、行政訴訟事件非專屬智慧財產法院
管轄,仍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有關合意管轄、擬制
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然參酌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
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法
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有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25條規定之情形外,普通法院自應以無管轄權為由
移送智慧財產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483號、101
年度台抗字第685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抗字第1937號、
99年度抗字第183號、101年度智抗字第2號裁定意旨、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
討意見參照)。
二、本件起訴意旨略以:被告賴俊良自不詳時間起,擅自將原告
專屬享有之音樂歌曲重製物「手只、兄妹、秋分、情無解、
一瞞過三冬、人生啊人生」等歌曲,擺放於「三隻牛麵館」
轉供不特定客人點唱收益,已侵害原告享有音樂著作之「重
製權」及「出租權」,原告自得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1項、
第4項及民法第184條第1項之規定,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
等語,顯見本件原告所起訴之原因事實及訴訟標的,主要部
分涉及智慧財產權,且遍觀全卷,亦查無兩造有合意向普通
法院提起本件訴訟之情形,揆諸前開規定,本件應由智慧財
產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林鴻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