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933號
原 告 李鎧揚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固已於民國108年4月11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然原告嗣於108年6月6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4,5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770元,扣除原告前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