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北簡字第1409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被 告 黃美綾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
結,同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詹駿鴻
書記官 翁挺育
通 譯 楊景雄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要領,
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九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
分之零點六八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年息百
分之一點三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依卷內資料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可以准許。
二、事實:被告於民國103年2月18日向原告申請借款(帳號:00
000000000000)使用,但違約,尚欠如主文。
三、理由:被告應依雙方的借款契約負責。
四、訴訟費用負擔如主文,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免假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