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健順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廷峰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8月6日下午4時在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高瑞聰
  書 記 官 吳雅琪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零 伍佰 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陸萬壹仟捌佰柒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日起,另外新臺幣
肆拾叁萬捌仟陸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均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經其於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未獲兌付,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吳雅琪
法官高瑞聰
┌──────────────────────────────────────────┐
│附表:                      98年度雄簡字第2029號│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臺幣)│(民國)││││
├──┼──────┼──────┼──────┼─────┼──────┼─────┤
│001│98年2月28日│161,879元│98年3月2日│BN0000000│廷峰營造工程│台新銀行北│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002│97年3月31日│438,661元│98年3月31日│BN0000000│廷峰營造工程│台新銀行北│
││││││有限公司│高雄分行│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6日
書記官 吳雅琪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