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255號上訴人 彭明焜 被上訴人 吳敦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101年上字第2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4月16日本院101年上字第25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經本院於同年5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前開欠缺,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該裁定業於同年5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及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司法文書領取登記簿足憑。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第三審裁判費,亦未補正律師或具律師資格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揆諸前開規定,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璿如
法官王本源法官陳婷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柳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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