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7號原告 蔡政璜
蔡王閃 原告蔡政璜等2人與被告古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蔡政璜等2人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萬1,200元(原告蔡政璜等2人聲明第1項誤載為5萬1,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蔡政璜等2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