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勞補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補字第35號原告 李香濤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陸柏翰 即鑫新淨企業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陸柏翰即鑫新淨企業給付工資新台幣(下同)8,000元、預告工資8,000元、資遣費3,353元、失業給付損害賠償8萬6,400元及提繳勞工退休金4,800元,共計11萬0,5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但工資、預告工資、資遣費、失業給付損害賠償及提繳勞工退休金共計2萬4,153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553元(1,220-667=553),惟因原告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111年度救字第22號),如訴訟救助之案件經駁回確定,請原告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2月14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