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75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黃信文 相對人 翁宗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及第三
秉宏精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37年4月24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與案外人秉宏精密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翁建翃 共同
簽發發票日為110年8月24日、票面金額為3,537,000元、到期日為111年4月11日、受款人為聲請人之本票1紙交聲請人收執,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含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本票等件影本與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6月13日
司法事務官王淨瑩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編號土地坐落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01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段393-3111.792分之102臺南市歸仁區歸仁北段393-20252分之1附表(建物)︰111年度司拍字第000075號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利範圍一層二層三層四層騎樓面積單位合計陽台面積單位01歸仁北段5044建號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歸仁北段393-3、393-20地號4層鋼筋混凝土造72.3185.2385.2333.2213.97平方公尺289.9623.32平方公尺2分之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