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八九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上列聲請人因與金合發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二四八號、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一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慧兒
法官阮富枝法官陳光秀法官彭昭芬法官吳惠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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