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上重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懲治盜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懲治盜匪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拾壹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盜匪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執行羈押,並裁定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茲以其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年十一月十七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陳賢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麗花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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