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54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衛生福利部恆春旅遊醫院法定代理人 潘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美玲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於聲請狀具狀人處補正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潘正欽之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