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93號聲請人 賴恒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瑞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李松坤┌───────────────────────────────────────────────────────┐│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賴恒芳│玉山銀行斗六分行│107年5月10日│31,500元│0000000│││1│││││││├─┼─────────┼─────────┼───────────┼─────────┼────────┼──┤│00│賴恒芳│玉山銀行斗六分行│107年5月5日│62,865元│0000000│││2│││││││├─┼─────────┼─────────┼───────────┼─────────┼────────┼──┤│00│賴恒芳│玉山銀行斗六分行│107年4月30日│4,500元│000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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