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88號原告 林義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隆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與被告陳俊隆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本係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07年度交重附民字第8號),惟原告主張被告過失傷害侵權行為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交易字第19號刑事判決判處不受理在案,有該刑事判決正本附卷可稽,而本院刑事庭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然上開不受理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之請求為新臺幣(下同)17,019,2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776元,原告依法自應繳納。
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僅敘明請求被告應給付之總金額,惟請求之項目及其金額則要求容後補提,故應敘明請求被告給付17,019,260元之各個賠償項目、金額及其依據之事實理由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