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明原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王奕華法官曾思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2日
書記官粘嫦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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