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6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604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訴字第26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三四七六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於九十一年一月十八日停止戒治付保護管束,於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而視為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確定,於九十六年三月二日執行完畢。
㈡、詎乙○○仍不知悔改、亦不知徹底戒絕毒品,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及經依法追訴處罰後,另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
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十七時許,
在臺中縣○○鄉○○村○○路○段健行巷二一○號對面土地公廟內,以將海洛因置於香菸中燒烤,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次。
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二日下午
某時,在臺中縣烏日鄉三合村其友人住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後,吸其產生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次。嗣於九十六年五月十四日二十三時許,在臺中縣烏日分局採尿送驗均呈可待因、嗎啡及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書記官沈慧玲審判長法官洪堯讚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6年8月29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