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救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救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林寶田
訴訟代理人  游千賢 律師
相 對 人  王寶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
明定。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等事件,聲請人主張因無資
力支出第一審裁判費,求予訴訟救助,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高雄分會(下稱法扶高雄分會)審查准許全部准予
扶助等情,經其提出法扶高雄分會審查表、申請人資力審查
詢問表為憑(見本院卷第8、9頁),聲請人既經法扶高雄
分會准予扶助,且觀其起訴狀載原因事實,非顯無勝訴之望
,足認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9日
書記官楊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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