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2號原告 孫煜鈞 原告與被告 錢玫利 間給付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90,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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