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78號聲請人 蕭呂志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7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876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調取該卷查明屬實。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邱仲騏┌──────────────────────────────────────────────────────┐│支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7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赫霖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平鎮分│101年1月15日│33,645元│DA五四四六四八│││1││行│││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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