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24號原告鼎太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宏洲 被告 葉月里
林溪材 陳溪水 陳溪圳 楊滿足 賴美玉 陳宗裕 張林端 正
3號 張巧君 何瑞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84,000元【計算式:56,000×(5.83+44.41+13.76)=3,584,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5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筱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