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彥興選任辯護人許龍升律師被告李信宏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1年7月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開庭進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施柏宏
法官林柏壽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9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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