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準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1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準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25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查被告乙○○前因準強盜犯行,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訊問後,以其準強盜犯罪嫌疑重大,所犯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羈押難以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予羈押。今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劉逸成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6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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