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國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國簡字第6號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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