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家事裁定

114年度家非調字第1183號

聲請人蔡○○

相對人蔡○○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

  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

  件,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

  法第6條第1項、第125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即受扶養權利人之扶養

  義務,惟相對人居住於苗栗縣○○鄉○○村○○000號,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林雅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謝凱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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