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19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庭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6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楊博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程淑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