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易字第3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37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72號,中華民國94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53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4年1月3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因適逢春節放假,其法定上訴不變期間算至94年1月14日已屆滿。茲竟遲至同年1月16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邱同印法官吳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靜姿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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