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4年度易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六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路○○○號「和風影視社」之負責人,明知其向不詳人士購入之「玩命快遞」、「紅龍」、「雙面驚悚」、「出奇制勝」等四部「聯營版」影音光碟VCD共八片,係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等電影公司所出品並享有著作權之視聽著作,已授權「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得利影視公司」)在台灣地區合法經銷上開影片及獨家享有重製、銷售、出租錄影帶、影碟片及經銷此類帶、片供家庭觀賞,需由「得利影視公司」與出租店簽訂聯盟契約書後,再由「得利影視公司」提供予簽約之出租店出租,並定期回收,且所有權仍屬於「得利影視公司」,竟意圖營利,未經「得利影視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多次在上址「和風影視社」將上開影音光碟片出租與不特定人觀看,因認被告所為,係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得利影視公司」於本院審理時已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證,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魏瑞紅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黃旭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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