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補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補字第42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朝雄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622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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