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0年度新小字第4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翁綺伸
被 告 吳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
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
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
書記官葉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