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812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
甲○○被告丁○○訴訟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 律師複代理人 蔡奮鯨 律師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六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莉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
書記官李承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