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4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46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4649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2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傷害人之身體,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水果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告訴人係因此受有左手掌擦傷(聲請書誤載為「挫傷」)、右膝挫擦傷(聲請書誤載為「挫傷」)等傷害之部分應予更正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前科、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及告訴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水果刀1把,為被告所有供本件傷害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條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
0條第1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4年10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4年度偵字第12062號││被告乙○○女2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籍設宜蘭縣○○鎮○○路○段○○○號││現居臺北縣永和市○○街○○巷○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一、乙○○於犯罪事實民國94年4月6日21時30分許,在台北縣永││和市○○路○○○巷○○號前,因與其前夫甲○○、甲○○女友││丙○○發生口角,竟基於傷害人之身體之犯意,以水果刀刺││向丙○○,致丙○○為閃避而跌倒,受有左手掌挫傷、右膝││挫傷之傷害。││二、案經丙○○訴由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訊據被告乙○○固不否認有持水果刀與告訴人丙○○於上開││時地發生拉扯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傷害之故意,辯稱伊持││水果刀係作為防備之用,並無傷害告訴人,係告訴人自己跌││倒以致受傷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丙○○││指訴綦詳,復經證人甲○○於警詢時證述明確,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此外並有扣案水果刀一把、驗傷診││斷書乙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三、另告訴及報告意旨認被告涉有殺人未遂罪嫌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訊據被告堅詞否認有殺人故意,經││查告訴人傷勢為左手掌挫傷、右膝挫傷,且告訴人與被告無││深仇大恨,是被告應係基於傷害犯意而傷及告訴人,本件尚││難僅以被告持有之兇器為水果刀,遽而推認被告係基於殺人││之犯意。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確切之證據,足認被告係基││於殺人之犯意而為,而告訴及報告意旨仍認被告係犯殺人未││遂罪嫌,顯有誤會,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檢察官王育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9月15日││││書記官黃麗如││││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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